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沿海县(区)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和设备,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及应急备用重要水源;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建设海水淡化水利用示范工业园区。

微咸水淡化不得危害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土壤盐碱化。经处理达标的微咸水,可以作为生产、生活供水的补充水源。

鼓励采矿区及周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建设矿坑(井)水净化和利用设施,促进矿坑(井)水利用。地下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