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活动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省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的管理;通过政府拨款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渠道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和人道关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