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工作。

省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组织开展咨询、动员,采集造血干细胞相关服务以及捐献者随访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