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工作。省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组织开展咨询、动员,采集造血干细胞相关服务以及捐献者随访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