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