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