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