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