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