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