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