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