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