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