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有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媒介和互联网站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