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9

In force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处二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