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开设永久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