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不超过三年,公示期限届满后停止公示。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