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向信用主体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该服务与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提供与该服务无关的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