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或者归集组织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收到异议申请后,异议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者;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