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或者归集组织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收到异议申请后,异议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者;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