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不超过三年,公示期限届满后停止公示。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失信信息公示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