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的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事实、依据、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程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