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五条有效无失信记录,且有下列守信记录之一的信用主体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一)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二)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三)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四)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