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