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