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的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当。

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事实、依据、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