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数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