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信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