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