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具体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予以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社会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或者擅自公开通过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