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具体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予以明确。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社会公示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或者擅自公开通过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