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存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