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存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