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然人向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非公共信用信息。

提供非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