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然人向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非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