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二)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的建筑结构;(三)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以及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性、腐蚀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