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喀什古城保护评估机制,定期对喀什古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