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