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