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