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