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第十六条有效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