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章 确权管辖与处理第十八条有效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