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定、评估应当通过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结果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