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将养老服务领域的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