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综合执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