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就近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