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权属归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