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