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供应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和所有权归属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