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权属归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