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服务,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