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依法开展社会化服务,推动建立相关指导、评价和公开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有关机构的行政监管和服务评价信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