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国有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