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国有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